離婚
婚姻生活無法再繼續下去,能透過離婚的方式結束關係,現今離婚的方式有兩種,一種是兩願離婚,夫妻只要有共同意願就可分開,另一則是訴請離婚,若在離婚這件事上沒共同意願,或者未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,就可採用訴請離婚的方式,但選擇這個方式結束婚姻,等同是跟對方撕破臉,也更難讓人冷靜下來好好溝通,這時讓徵信社當中間人做蒐證、協議,就是最好的方式。
婚姻法裡有規定,假如婚姻確定已破裂、調解無效,就該准許離婚,因此法院訴請離婚的主要條件是,夫妻感情破裂,而確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、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、虐待、虐待家人、惡意遺棄、企圖殺害對方、有不治重病、生死不逾超過三年、確定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及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,只要符合這些離婚條件,都可向法官提出離婚的要求。
加上我國對於判決離婚採有責主義,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婚姻中無過失的一方,可以請求犯錯的一方索取精神賠償,也因此為何許多夫妻在法院上都會大吵大鬧,展開攻防戰爭,為的就是降低婚姻過失責任,減少賠償的金額,因此選擇這種方式離婚,會讓關係徹底破碎,但選擇判決離婚結束婚姻,得先蒐集掌握證據,才可讓法官站在你這邊,而和信徵信社有專業蒐證能力,能在合法的方式下進行調查,協助委託人在法庭上佔有優勢。
當然離婚也不是只有判決離婚,只要雙方有共同離婚意願也可,只要找兩位以上的見證人,確認後簽名並送至戶政事務所作離婚登記就好,對擁有孩子的夫妻來說,不會造成孩子的陰影,讓其能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,故離婚最好採合意離婚方式,共退一步互相妥協,而和信徵信社在離婚見證人、離婚協助這方面也都有提供協助,無論委託人是要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,我們都能提供最好的建議。
判決離婚之事由
根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,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- 一、重婚者。
- 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- 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-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
-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-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-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-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-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- 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