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民法親屬篇 第九八二條 (96.05.23修定如下) 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 (舊法條,一年後失效)← 舊法,儀式婚
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 (新法條,自公布後一年施行) ← 新法,登記婚
即在民國97年5月之後,若只有公開儀式而沒有到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者,其婚姻視同無效。外遇 而在此之前有公開儀式而無登記結婚者,於法律上仍屬有效婚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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