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,抓姦,離婚
徵信社專家論述

妻結識網友並以公婆互稱 男憤而提出告訴

2015-10-26

一名林姓男子前陣子,意外發現到妻子透過網路結識一名洪姓男子,至此之後,兩人便以老公及老婆互稱,氣的林男認為自己遭戴綠帽,憤而對兩人提出通姦告訴。不過檢方審理後,卻發現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兩人有通姦行為,因而駁回林男告訴,而兩人也因為女方搞婚外情在先,最終因婚姻無法在繼續下去,只好離婚收場。但沒想到,就在這個時候,林男的前妻竟有了身孕,致使林男認為他捉到兩人通姦證據,於是憤而向法院提出通姦告訴,不過檢方審理後,發現到林男的前妻和洪男是在和林男離婚後,兩人才發生關係,因此不起訴處分。

徵信所通姦蒐證專家論述

套一句「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」,就可以證明國人對於證據有多麼的依賴。畢竟我國的法律裡,均有條文清楚規定,像是通姦罪,就得擁有配偶及婚外情對象性器官結合之證據,才得以依此條法規將兩人定罪,因此,即便你認為兩人一定有背著你做出不要臉的事,法官還是得看你所提出的證據,來審理兩人是否有做出逾矩行為。也由於證據對於提出告訴的一方來說極為重要,致使許多人透過徵信社蒐證或者是徵信社調查,藉以找出兩人背叛自己的證據,並持著徵信所所提供的證據,進而對兩人提出告訴。就算,證據樣樣都顯示兩人有通姦之實,卻仍遭法官判定不起訴處分,你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法,覺得配偶及第三者搞婚外情的行為,已經嚴重損害到自己的配偶權益,因而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,也是行得通的。雖然沒有辦法能夠依法讓對方吃牢飯,但總比都沒給對方一點教訓來說,已經算是好的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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