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生加班超時 公司未付加班費
2015-10-21
翁小姐的先生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問題,擔任物流公司司機的丈夫,平均每天上班十五小時,月休四天,沒有任何加班費,算過薪資一小時不到一百元,跟當初應徵時所說的條件,有很大的差異。而公司上班第一天,就說要幫忙開戶,以及辦勞健保為由,要求拿出身分證正本和印鑑,但現在都沒有開戶,相關證件也沒有歸還,連勞健保都沒有辦,很擔心公司會拿證件去做非法行為,翁小姐很疑惑,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?
台北徵信勞資糾紛協商專家論述
翁小姐先生的工作時數與所得薪資,和當初所開出的有差異,確實讓人有被欺騙的感覺,但只要薪資沒有低於規定的最低薪資,又無法證明當初有開較高的薪資證據,其實很難要求公司履行當初條件。勞基法有規定,一天不能工作超過八小時,就算加班也不能超過十二小時,且加班時間必須要付加班費,所以計算下來一個月不能加班超過四十六小時。對於員工無法配合加班,公司也不能強迫,因為該公司已經違法,不但可以拒絕加班,還可以要求加班費。而被拿走的身分證和印鑑,既然沒有開戶,也沒有幫忙辦理勞健保,不但違反勞基法,還涉嫌侵佔他人物品刑責。因此台北徵信建議您,先與公司作溝通,若無法達成共識,可向勞工局申訴,並向警方檢舉。優良徵信社推薦,台北徵信,多年來的徵信服務,有豐富的辦事經驗,專業的團隊人員,都能給予最好的服務品質,法律相關問題也有免費諮詢服務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