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的代價 同居10年分手費1.1億
【聯合報/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 2011.03.09
台北市一家公司負責人,十多年前與公司女會計同居後,將財產全都交給會計處理,2年前兩人協議分手,女會計拿出雙方簽訂的同居協議書,要求男方交出財產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根據協議書內容,判決男方需給付女會計382萬美元,合約台幣1億1千多萬元。
本案敗訴的公司負責人,是住在台北市信義區的修姓男子。他說,在十多年前,開始跟公司的張姓女會計交往並同居,因為信任將公司所有財產,全都交給女會計處理,但兩人在2年多前協議分手,並簽立協議書,約定由男方付出美金4百萬元給女會計。不過,修男事後反悔,不願付錢,因此女會計提起訴訟,要求修男履行協議。
男控同居女挪用公司財產
法院審理時,修男辯稱,當時發現女會計挪用公司財產,所以才會跟女會計分手,還說,所謂的協議書是因受到脅迫才會簽約,修男表示,事後經過雙方親友協調,女會計同意將協議書作廢,並當著眾人的面撕毀協議書。
女擔心老母病發 才撕協議書
不過,案經法院調查發現,所謂雙方親友協調,實際上是男方找了一大批親友來,對著女會計謾罵、指責,最後女會計在驚恐之餘,又考量到老母親有心臟病之下,才會撕毀協議書,不能說女會計「同意」作廢協議書。 法院最後認定雙方協議還是存在,因此判決修男敗訴,再扣除女會計名下已經持有男方的部分財產,判決修男須給付張女382萬美元,約新台幣1億1千多萬元。全案還可以再上訴。